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

志願服務人員認證之流程概要


一、依據:
志願服務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:[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 , 保障服務者權益 ,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下列教育訓練: 一. 基礎訓練。二.特殊訓練。...]
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:[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 ,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單位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。]

二、目的:
1、落實志工教育訓練,宣導志願服務觀念。
2、促進志願服務者服務績效,提昇服務品質,擴大志願服務功能;達到管理、運用、輔導、考核之整體運作。
3、提供志工觀摩學習、經驗分享的機會;明確了解志願服務概念、精神與內涵,建立正確的價值觀。
4、協助志願服務者取得認證,擴展志工業務,招募新進志工,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;並與全國志工發展趨勢接軌,成為全國性志願服務工作人員。

三、辦理單位:
1、指導單位:新北市政府教育局
2、承辦單位:新北市新市國小輔導處
3、協辦單位:新北市新市國小家長委員會/志願服務隊

四  上課管道:
1 基礎訓 :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採認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並溯及既往。
2 專業訓 :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訂定 , 訓練時數小時以上至少2小時以上。

五  服務紀錄冊之說明
      待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者,造具請領清冊 ,予以編號核發
      可記錄服務時數及訓練.研習時數
      持有記錄冊知志工可接受服務學校推薦參加市府主辦之表揚活動
      詳情可查詢[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申請暨使用須知]

六  志願服務榮譽卡
      申請資格(二者缺一不可)
      1.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
      2.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 , 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
      到期換發(服務年資滿3年 , 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)

取得榮譽卡之福利
 1.免費進入合作之公私立風景區
 2.加入志工銀行 , 整合團隊時數 , 擴大服務資源(累積時數可捐贈 . 個人使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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